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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委托××(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准许或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