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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


  
  
  沪工商合格建〔  〕(  )号
  

  (提供方):  
  你单位的                  合同格式条款,其中            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的规定。
  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并将回执送(寄)到         ,邮编:    ,逾期视作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专用章)年  月  日
  

  
  
回 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年  月  日制发的沪工商合格建〔  〕(  )号修改建议书收悉。现决定要求/放弃听证(如要求听证请将“放弃”两字划去,反之将“要求”划去)。
  联系人:           
  职务: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提供方: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