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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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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号   │           │   申请人   │           │
  ├────────┼───────────┼────────┼───────────┤
  │   回避人   │           │  回避方式  │           │
  ├────────┼───────────┴────────┴───────────┤
  │    申    │                                │
  │    请    │                                │
  │    回    │                                │
  │    避    │                                │
  │    理    │                                │
  │    由    │                                │
  ├────────┼────────────────────────────────┤
  │  申请时间  │                                │
  ├────────┼────────────────────────────────┤
  │    审    │                                │
  │    批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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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回避的决定。
  2、对回避的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书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人事争议处理办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的人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回避申请人,可以是人事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对回避申请的审批,应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并填写审批意见,以供存档备案。
  
  四、“案号”是指本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人仲案字[  ]第  号”。
  
  五、准予或不准予回避的通知方式,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以仲裁决定书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