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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

检  交诉[  ]  号

  ×××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以×××号起诉意见书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对于自侦案件,写为本院于×年×月×日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经本院审查:
  
  ……(以下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本院审查认定的该案犯罪事实及其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交由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交你院审查办理。                                    
  
  
年  月  日
                                     
  (院印)
  

  
交办案件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需要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送达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
  对自侦案件,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