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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被告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